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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管理辦法
01.
目的和依據
為深入推進上海市戶籍管理體制改革,健全完善居住證積分管理制度,持續優化區域營商環境,增強對海內外各類高層次人才的吸引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上海市人才促進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總體框架要求,特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旨在規范和簡化居轉戶申請流程,提高政策透明度,為符合條件的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落戶服務。
02.
指導原則
本辦法遵循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基本原則,確保政策執行過程公開透明,統一標準規范,辦理程序嚴謹有序,服務流程便捷高效。通過建立科學合理的評價體系,平衡人才引進與城市發展需求,實現人口結構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良性互動,為上海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提供堅實的人才支撐。
03.
適用對象
本辦法明確規定,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的各類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工作并持有有效《上海市居住證》的境內人員(以下統一稱"持證人員")。在滬外籍人士的落戶政策另行規定。持證人員應當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上海市相關規定,積極融入上海城市發展大局。
04.
管理部門
上海市人才工作局作為牽頭單位,負責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政策制定、統籌協調及最終審批工作。上海市公安局負責戶口遷移的具體實施及相關證件核發工作。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本辦法實施過程中的政策協調與宏觀指導,根據上海市經濟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綜合平衡人口發展與資源配置,對政策實施效果進行跟蹤評估與動態調整。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農業農村委員會、衛生健康委員會、房屋管理局、稅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協同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管理服務工作,形成跨部門聯動機制,確保政策落地見效。
05.
申辦條件
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累計滿7年,且在有效期內;
(二)持證期間按照規定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含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累計滿7年,且社保繳費基數符合相關規定;
(三)持證期間依法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完整且無違規行為;
(四)在本市被評聘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對應;
(五)無刑事犯罪記錄、無違反國家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無嚴重失信行為等其他不宜轉辦常住戶口的情形。
06.
激勵條件
(一)持證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優先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1.在本市科技創新、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等領域作出重大貢獻并獲得市級及以上政府獎勵,或者在本市被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高級技師(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對應的,可以不受第五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持證及參保年限的限制;
2.在本市崇明、金山、奉賢、青浦、松江等遠郊地區的教育、衛生、農業等公共服務崗位工作滿5年的,持證及參保年限可以縮短至5年;
3.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及申報當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基數達到上年度本市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2倍的,可以不受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4.按照個人在本市直接投資(或者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累計繳納總額及每年最低繳納額達到本市規定標準,或者連續3年聘用本市員工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相關投資和創業人才,可以不受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5.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及申報當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基數達到上年度本市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倍,且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基數與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合理對應的持證人員,持證及參保年限可以縮短至5年。
(二)對臨港新片區、張江科學城、五個新城(嘉定、青浦、松江、奉賢、南匯)、南北轉型地區(寶山、金山)和崇明生態島等重點區域予以政策傾斜,鼓勵人才向重點區域和基層一線流動,促進城市空間布局優化。
07.
申請的提出
符合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應當首先向所在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交完整的申報材料。用人單位對個人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嚴格審核后,通過上海市"一網通辦"政務服務平臺提交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確保申請材料符合要求,提高審批效率。
08.
申請材料
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申請材料具體包括:
(一)有效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或者護照)和《居住證持有人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申請表》;
(二)區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近7年個人所得稅或者企業納稅完稅憑證,納稅記錄應當連續、完整;
(三)專業技術職務、職業資格憑證及相關聘用(勞動)合同,職稱證書需經市級及以上人社部門認可;
(四)無刑事犯罪記錄、無違反國家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無嚴重失信行為等情況的個人承諾書及單位證明;
(五)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戶的單位、親屬的房屋相關產權證書或者租用居住公房憑證,房產證明應當清晰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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