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作為國際化大都市,其戶籍政策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2023年上海市落戶政策最新規定有哪些?申請上海戶口需要滿足什么具體條件?最新的社保基數要求是什么?政策有效期如何規定?本文將全面剖析最新上海落戶條件,為有意向的申請者提供權威參考。

落戶條件查詢已實現線上化,申請人可通過官方平臺進行自測評估,了解自身符合的落戶渠道。
【留學生落戶上海政策2023】
2023年留學生落戶政策呈現新的調整。留學生回國后首份工作地點不再局限于上海,但要求回國后2年內須在上海參加工作,并持續在上海工作,不得再赴外地就業。對于世界排名前50名高校畢業的留學生,政策給予最大便利,取消額外要求,可直接申請落戶上海。世界排名51-100名高校畢業的留學生,僅需在上海繳納6個月社保即可申請落戶,且無社保基數限制。
具體落戶條件如下:
1. 留學人員須在回國后2年內來上海并持續在本市工作,與本市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符合激勵條件第一款的人員除外)。
2. 符合學歷學位條件前4項的人員,最近連續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符合學歷學位條件第5項的人員,最近連續12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1.5倍,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過渡期內每年的繳費基數以官方對外公布的數字為準。
3. 留學回國人員應為單位緊缺急需并發揮重要作用、需長期使用的人才,與單位依法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網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個月及以上(如合同約定有試用期的,需完成試用期后方可申報);派遣人員原則上不屬于申辦范圍。
4. 申請人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須有5年以上。
5. 申請人須符合國家及本市現行計劃生育政策。
6. 申請人無刑事犯罪記錄等不宜申辦上海常住戶口的情形。
【居轉戶落戶上海政策2023】
對于大多數普通申請者而言,居住證轉戶籍(簡稱"居轉戶")是一種相對穩妥的落戶途徑。居轉戶通常需要7年時間,這是最常見的申請類型,適用于絕大多數申請人,但需滿足特定條件。
居轉戶落戶上海的具體條件包括:
1. 申請人需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并按規定參加職工社會保險累計滿7年。累計84個月社保繳納基數應在本市每年度社會平均工資1倍以上,近四年內,有36個月達到相應要求的1.3倍;且不得在其他地區同時繳納社保。
2. 持有居住證期間須依法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個稅與社保必須匹配,即使個稅為0也要進行申報。個稅申報基數需與社保基數對應或略高于社保基數,且不得在其他公司同時報稅。
3. 申請人需在本市被評聘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在相應崗位工作。
4. 申請人無違反國家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無治安管理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為記錄。
【人才引進落戶上海政策2023】
人才引進落戶渠道劃分為18類,主要面向高學歷、高技能或具有突出貢獻的人才。申請者通常需具備博士學位、高級職稱或省級以上榮譽,或在重點機構擔任核心骨干職務。人才引進渠道對申請者的專業能力和成就要求較高,不適合大多數普通申請者。
主要申請類型包括:
1. 在重點機構工作,具有本科學歷加學位證書或二級職業資格或技師資格,且是該重點機構的核心骨干成員,擁有兩年以上相應工作經歷。
2. 在重點機構工作,具有碩士學位,且是該重點機構的核心骨干成員,擁有一年以上相應工作經歷。
3. 獲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并受聘相應職務,社保達到相應水平。
4. 獲得高級職稱或一級職業資格,有中級職稱晉升過程,社保達到相應水平。
【兩地分居落戶上海政策2023】
兩地分居落戶政策適用于夫妻一方已具有上海戶口的情況。申請人需滿足結婚后異地工作滿三年的條件(必須為異地工作)。盡管異地工作對夫妻生活造成不便,但相比普通居轉戶7年的要求,這一渠道時間更為縮短。
兩地分居落戶上海的受理條件包括:
1. 夫妻雙方中一方是獲得省(市)部級以上榮譽稱號者(如省、部級勞動模范等,以及經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市政府認可的其他省部級榮譽稱號)、獲得省(市)部級以上科研成果獎的主要完成者(國家自然科學獎、發明獎、技術進步獎的主要研究人員和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獎的主要研究人員)、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被聘任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須有任職資格)、博士學位獲得者、處級以上管理人員(含相當級別)。
2. 在外地的配偶系符合本市當年引進人才條件的人員。
3. 在滬一方是被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須有任職資格)或獲得碩士學位后在滬工作滿3年(以取得本市戶籍起算)的人員;以及被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須有任職資格)或獲得碩士學位,夫妻兩地分居滿3年的人員。
4. 夫妻兩地分居滿5年的人員。
5. 家庭有特殊困難的人員。




